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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系列标准之八(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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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在连续喷漆作业中的大型喷漆室、流平室、供调漆室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5.10 大型喷漆室宜设置多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其报警浓度下限值应调整在所监测的可燃气体浓度(体积)爆炸极限下限的25%。 6 电气设备和点火源 6.1 概述 6.1.1 喷漆区为1区爆炸危险区域(见GB50058), 6.1.2 喷漆区内不应设置电气设备,如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GB50058和本章的规定。 6.1.3 静电喷漆器具应符合GB12367的有关要求。 6.1.4 喷烘两用喷漆室应符合第9章的要求。 6.1.5喷漆区和爆炸危险区域2区(见GB50058)内不应设置有引起明火、火花的设备和外表超过喷涂涂料自燃点温度的设备。 6.1.6 产生火花或炙热金属颗粒的设备,设置在2区内时,应是全封闭型或防爆型的。 6.2 喷漆区的电气设施 喷漆区的电气接线和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场所1区的规定。 6.3 喷漆区附近的电气设施 喷漆区附近的电气接线和设备应按照6.3.1至6.3.4的规定分类。 6.3.1 喷漆作业在顶部封闭、但侧面或前部开口的喷漆室或喷漆房进行,任何位于喷漆室或喷漆房外但位于附录A图A.1和图A.2规定区域的电气接线和设备应符合2区爆炸危险区域的规定。 附录A图A.1和图A.2表示的2区爆炸危险区域应从喷漆室或喷漆房的开口侧面或前部边缘以如下规定延伸: 1)如排风系统与喷漆设备连锁,则2区爆炸危险区域应在喷漆室或喷漆房的开口侧面或前部水平延伸1.5m,垂直延伸1m,见附录A图A.1, 2)如排风系统不与喷漆设备连锁,则2区爆炸危险区域应在喷漆室或喷漆房的开口侧面或前部水平延伸3m,垂直延伸1m,见附录A图A.2。 此处,连锁是指只有排风系统运行且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功能,喷漆设备才能运行,如排风系统停止运行则喷漆作业自动停止。 6.3.2 如喷漆作业在顶部开放式喷漆室内进行,则位于喷漆室顶部上方1m空间范围内的任何电气接线和设备应符合2区爆炸危险要求。此外,位于该喷漆室任何方向上的开口处1m范围内的任何电气接线和设备应符合2区爆炸危险要求。 6.3.3 如喷漆作业限制在封闭的喷漆室或喷漆房内进行,则位于任何开口处1m内的任何电气接线和设备应符合2区爆炸危险要求,见附录A图A.3。 6.3.4 如果喷漆设备、喷枪清洁器、涂料容器置于有通风的区域且使可燎溶剂蒸气低于燃烧极限下限值(LFL)的25%时,任何开口容器和设备的1m范围内均为1区爆炸危险区。1区以外0.6m的范围内为2区。此外,开口容器和设备的地坪周边水平方向3m,高度。.5m范围内为2区,见附录A图A.4。 6.4 灯具 6.4.1 装在喷漆区的墙或天花板上,但在任何划定爆炸危险区域外部并用符合7.4要求的玻璃屏将其分割开的灯具,可采用常规型照明灯具。维修灯具应在喷漆区外部进行。见附录A图A.5。 6.4.2 装在喷漆区的墙或天花板上,在任何划定2区以内的应符合该区的防爆要求,并用符合7.4要求的玻璃屏隔开的灯具,见附录A图A.5。维修灯具应在喷漆区外部进行。 6.4.3 正在进行喷涂作业的喷漆区不应使用任何便携灯。如喷漆区内无法用固定灯具照明的区域,在使用便携灯具时应符合1区的要求。 7 结构和材质 7.1 室体 7.1.1 门喷漆房的墙体、天花板、地坪,喷漆室的室体及与其相连的送风、排风管道应用不燃、难燃材料或组件建造。 7.1.2 室体内表面应平滑、连续而无棱角。 7.1.3 铝材不应用作喷漆室或喷漆房的结构支撑件、室体、排风管道。 7.2 输送机开口 输送机将工件送人、出口的门洞应尽可能小,能满足输送即可。 7.3 有动力车辆的移动 有动力车辆应在喷涂作业停止且通风系统仍然工作时,才能出人喷漆区并应符合9.7的规定。 7.4 照明玻璃屏 照明灯具屏或观察玻璃屏应采用安全型的:如经热处理的玻璃、夹有金属丝的玻璃、双层夹膜玻璃制成并应密封以使溶剂蒸气、过喷物、残余物限制在喷漆区内。灯具的玻璃屏应与灯具为一体,玻璃屏表面温度不应大于900C。 7.5作业人员出入口 大型喷漆室的内部高度不低于2m。室内任何操作位置至作业人员出口应畅通无阻,须设置一个或多个安全门,其宽度应不小于0.9m,门应向外开,保证人员安全撤离。 7.6 NE套部件 7.6.1 干式漆雾去除装置、导流板、分布板、撞击板、均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备,并应方便取出,经常清理。 7.6.2 大型喷漆室送风系统所配置的加热器,无论何种类型,均不得布置在室体内。 7.6.3 喷漆室内所有金属制件(送排风管道和输送可燃液体的管道),应具有可靠的电气接地。 7.7 漆渣的处理 7.7.1 湿式以水为介质的喷漆室应设置气水分离器和集水池,气水分离器宜设置检修门,集水池宜设置稳定水位装置。 7.7.2 集水池内宜加人漆雾凝聚剂,并设置漆渣排口。 7.7.3 喷漆室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1996第4章的规定。 8 通风 8.1 安全通风 喷漆室应设置安全通风系统。 经过喷漆室的排风量应保证所喷溶剂浓度低于燃烧极限下限值(1.FL)的25%e 下面为计算该排风量方法的示例。 a)喷涂作业中常用溶剂的燃烧极限下限值见附录B表B.l表中给出每升溶剂的蒸气体积及空气体积的燃烧极限下限值体积分数。 b)要确定将1L溶剂的蒸气稀释至其溶剂燃烧极限下限值(LFL)的25%所需的空气量(m')可用式(1)计算: 式中: v2——每升溶剂需要的稀释空气量,单位为立方米(m3); LFL——溶剂的燃烧极限下限值; v1——每升溶剂蒸气体积,单位为立方米(m3)。 c)列举用甲苯作溶剂时: 1)甲苯的LFL从附录B表B.1查得体积分数为1.40 2)每升甲苯的蒸气体积(m3)从表中查得为0.227 3)由式(1)可得需要的稀释量(v2)为63.95m3 4)要将其转换为每分钟的立方米数,只要将每升溶剂需要稀释的空气量乘以每分钟蒸发的溶剂升数。 8.2 控制风速 喷漆室除了应满足安全通风外,任何形式的湿式或干式喷漆室其控制风速均应按表1规定采用。 表1 喷漆室的控制风速 操 作 条 件 (工件完全在室内) 干扰气流 m/s 类 型 控 制 风 速 设 计 值 范 围 静电喷漆或自动无空气喷漆(室内无人) 忽略不计 大型喷漆室 0.250.25~0.38 中小型喷漆室 0.50 0.38~0.67 手 动 喷 漆 ≤0.25大型喷漆室 0.50 0.38~0.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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